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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》解读

发布于2019-06-18 08:36:00    来源:省档案局馆室处    阅读:
    2017年8月25日,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转发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川办函〔2017〕170号),对新时期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提出新任务新要求。《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贯彻落实将进一步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,推动档案事业健康蓬勃发展。
    一、《办法》出台背景与重大意义
    《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川办函〔2005〕103号)自2005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,对于促进全省档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。近年来,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,档案工作已日益成为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支撑。当前,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,“互联网+”行动计划以及云计算、大数据、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深刻影响着档案工作的方方面面。为了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,主动适应党和国家的新要求,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,主动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新趋势,大力推进全省档案工作提质增效、科学发展,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因此,修订《办法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。
    《办法》是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》,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,深入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。《办法》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,充分体现了省委、省政府对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希望。《办法》紧密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,认真总结全省各地实践经验,在体现新形势下档案工作新特点、新经验、新要求的同时,充分考虑了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地区性差异。《办法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,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,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,为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,奋力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。
    二、《办法》出台过程
    省档案局于2014年3月正式启动《办法》修订工作,严格按照《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,根据近年来国家、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新发布的档案工作标准规范,认真总结实践经验,广泛开展调研论证。
    2015年5月召开专题会议,确定修订工作方向和原则。
    2015年6月组织各市(州)档案局讨论,并在全省档案基础业务研讨班上征求具体修订意见。
    2015年7月组织省档案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讨论,征求修订意见,形成《办法》(讨论稿)。
    2015年8月组织有关档案馆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档案业务人员座谈讨论,对《办法》(讨论稿)进行修改。
   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,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,形成《办法》(修订草案)。
    2016年4月至5月,将《办法》(修订草案)通过四川档案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。
    2016年6月至8月,经过多次集体研究讨论,初步形成《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。
    2016年8月、11月,分别召开专家评审会,对《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涉及机关、国家档案馆、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部分的内容进行评审,形成《办法》(送审稿草案)。
    2017年6月16日,通过广泛征求意见、召开专家评审会、开展风险评估、组织集体讨论,形成了《办法》(送审稿),并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。经省档案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《办法》(送审稿)后,将《办法》(送审稿)呈报省政府。
    2017年8月25日,《办法》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正式印发实施。
    三、《办法》主要内容
    《办法》主要内容包括《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》(正文)和《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》《四川省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》《四川省国家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》三个标准,办法正文内容可概括为三部分:一是总括性规定。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制定《办法》的目的和依据、采用的绩效评估体系、适用范围和等级划分等问题,从而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建立在依法、规范的基础之上。二是操作性规定。第五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定的原则、步骤、职责划分、总结备案以及复查的注意事项等。三是其他规定。第十六条规定了《办法》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等。三个标准内容包括“组织管理”“设施设备”“业务建设”“信息化建设”和“开发利用”五个部分,涵盖了档案工作的主要方面。
    在《办法》修订过程中,我们坚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:一是体现党委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》和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》精神,在国家档案馆和党政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深入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,坚持问题导向,突出改革创新,根据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发展新任务新要求,将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职责和要求具体化。二是积极稳妥推进。对国家近年来颁布的《归档文件整理规则》《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》《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》和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等档案工作新标准、新规范全部采纳,对认识一致、条件成熟的经验做法,在《办法》中予以体现。三是适应档案工作发展方向。修改后的《办法》充分体现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新特点、新经验,具有一定的前瞻性,按照国家档案局数字档案馆(室)建设的相关要求,在认定指标中专门增设了“信息化建设”大项,并设置了较为合理的分值比重(15分)。
    四、《办法》实施具体要求
    (一)关于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定批准文号的编制及等级证书的办理
    规范化管理认定批准文号由省档案局统一编制;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发放。
    (二)关于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复查工作
    复查工作按《办法》新规定执行。《办法》施行前已认定(或复查)超过3年(含3年)有效期的,获证单位向负责组织认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。《办法》施行前已认定但未满3年有效期的,获证单位可待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复查。
    (三)关于企事业单位认定工作的组织
    中央在川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的二级单位的认定与复查,由省档案局会同中央在川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组织。跨地区的大型非国有企业由省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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